私改合同 上海一律师事务所被判败诉
新华网上海频道杨克元11月29日报道: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了向当事人多收取代理费,竟私自把自己所持合同中的收费标准由2%改成20%,上海合同纠纷律师还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费用。不过,法院认定律师事务所私自更改收费标准,违背诚信原则,判其败诉。
上海市民贾某因提起离婚诉讼,聘请这家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,双方签订了《聘请律师合同》。案件判决生效后,贾某获得原夫妻共同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折价款15万元。这时,律师事务所拿出自己保留的《聘请律师合同》,上面写道,如贾某取得公司股份或折价款时,须按所得的20%收取律师费。因贾某不愿支付,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贾某支付15万元的20%,即3万元。
贾某在法庭上则提供自己保留的一份《聘请律师合同》,这份合同上写明的收费标准是2%。贾某还表示,他已按2%的标准支付了律师费。他认为,律师事务所是在事后私自将合同中的“2%”改成了“20%”。在贾某提供的合同面前,律师事务所承认,自己持有的《聘请律师合同》中确实将“2%”改成了“20%”,但表示这是笔误所致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律师事务所私自在自己持有的合同中将律师费标准由2%更改为20%,不仅有违双方合同的约定,也违背了诚信原则,这一行为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 没看完~~~~~~ 先顶,好同志 帮帮顶顶!! 没事我就来昌平社区网看看,哈哈! 有道理。。。 不知该说些什么。。。。。。就是谢谢 我是来刷分的,嘿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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