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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刑法上那些人不能做证人?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爱我昌平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0:43
标题: 刑法上那些人不能做证人?
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八条规定:上海刑事律师“生理上、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,不能辨别是非、不能正确表达的人,不能作为证人。  
        所谓“生理上有缺陷”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。例如盲人就不能成为目击的证人等等。
        “精神上有缺陷”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,包括痴呆病人或者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等。
        “年幼的人”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。有时候某个儿童虽然只有7岁,然而他却是案发过程的直接目击者,并且具备了正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能力,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指认出凶犯,他则完全可以成为本案证人。
作者: 蛋卷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0:47
沙发!沙发!
作者: 椰风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0:47
有道理。。。
作者: 唐吉柯德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0:51
谢谢楼主,共同发展
作者: 蝶の恋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0:55
有竞争才有进步嘛
作者: 斯柯法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1:01
学习了,谢谢分享、、、
作者: 吴浩    时间: 2017-2-14 11:04
不错不错,楼主您辛苦了。。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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