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站首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

外链之家

 找回密码
 立即注册

QQ登录

只需一步,快速开始

社区广播台

    查看: 45|回复: 6
   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    一纸诉状 有名无实婚姻终走向尽头

    [复制链接]
    跳转到指定楼层
    楼主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2:3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    简述:夫妻双方一方诉请离婚,另一方虽予以拒绝,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但法院认定,原、被告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,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,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,缺乏婚姻基础,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  

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

    民事判决书

    (2014)浦民一(民)初字第28932号

    原告张某某。

    委托代理人刘洋,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委托代理人居长骏,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  被告李某某。

   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、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  原告张某某诉称,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,并于2014年2月27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,但婚后原、被告双方未共同生活过,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。

    被告李某某辩称,原告诉称之事实属实,但不同意离婚。

    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,并于201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,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。

    上述事实,由原、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证实。

    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虽然登记结婚,但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,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   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。

  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(已交纳)。

  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    分享到: 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
   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
    回复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沙发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5:32 | 只看该作者
    找到好贴不容易,我顶你了,谢了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板凳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5:47 | 只看该作者
    谢谢楼主,共同发展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地板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6:08 | 只看该作者
    帮帮顶顶!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5#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6:19 | 只看该作者
    沙发!沙发!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6#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6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我是个凑数的。。。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7#
    发表于 2017-2-25 16:18:28 | 只看该作者
    有竞争才有进步嘛
    回复 支持 反对

    使用道具 举报

   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    本版积分规则

  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